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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广州市天河同仁实验学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深化学校校务公开,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推进学校民主管理,提高学校工作透明度,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广州市天河同仁实验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广州市同仁实验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各处室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处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和保密等要素负责。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七)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八)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工作、学习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一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群等校内媒体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二条  学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定期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学校有关内部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并及时补充更新,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区教育局审定。

第五章  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  各处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办公室、书记室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处室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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